工业厂房竣工验收检测报告验厂检测较低***单位
厂房评定: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级,可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将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划分为若干传力树。二、传力树中各种构件的评定等级,可分为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两类,并应根据其所处的工艺流程部位,按下列规定评定:1、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的评定等级,应在各自单个构件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按其所含的各个等级的百分比确定:(1)基本构件:A级含B级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B级含C级且不大于30%;不含D级;C级含C级且小于10%;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10%。
非基本构件:A级含B级且小于50%;不含C级、D级;B级含C级、D级之和小于50%,且含D级小于5%;C级含D级且小于35%;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35%。 2、当工艺流程的关键部位存在C级、D级构件时,可不按上述规定评定等级,根据其失效后果影响程度,该种构件可评为C级或D级。 二、厂房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四、综合评定中宜结合评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状态等综合判定,可对上述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三、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的评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A级含B级传力树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传力树;B级含C级传力树且不大于15%;不含D级传力树;C级含D级传力树且小于5%;D级含D级传力树且大于或等于5%。
厂房竣工验收检测鉴定单位
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钢结构的设计节点形式,钢材类型、规格,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制订焊接工艺评定方案,拟定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指导书,按本规范的规定施焊试件、切取试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测定焊接接头是否具有所要求的使用性能,并出具检测报告;应由相关机构对施工单位的焊接工艺评定施焊过程进行见证,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单位根据检测结果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拟定的焊接工艺进行评定,并出具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6.1.3 焊接工艺评定的环境应反映工程施工现场的条件。
6.1.4 焊接工艺评定中的焊接热输入、预热、后热制度等施焊参数,应根据被焊材料的焊接性制订。
6.1.5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设备、仪表的性能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钢材、栓钉、焊接材料必须能覆盖实际工程所用材料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
6.1.6 焊接工艺评定试件应由该工程施工企业中持证的焊接人员施焊。
6.1.7 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的焊接方法、施焊位置分类代号应符合表6.1.7-1、表6.1.7-2及图6.1.7-1~图6.1.7-4的规定。钢材类别应符合本规范表4.0.5的规定,试件接头形式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要求。